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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一 編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編 總則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刪除)

  1.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
  2. 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