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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一 編 總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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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
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
主管機關
認可後,始准使用。
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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