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6 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時,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外,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並依下列規定設置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 一、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符合下表之規定。 ┌─────────┬─────┬───────┐ │ 水量(m³) │ 出水量 │採水口數(個)│ │ │(1/min)│ │ ├─────────┼─────┼───────┤ │四十未滿 │一千一百 │ 一 │ ├─────────┼─────┼───────┤ │四十以上一百二十未│二千二百 │ 二 │ │滿 │ │ │ ├─────────┼─────┼───────┤ │一百二十以上 │三千三百 │ 三 │ └─────────┴─────┴───────┘ 二、加壓送水裝置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方式之計算值以上:全揚程=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5mH=h1+h2+15m 三、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不在此限。 四、採水口接裝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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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的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6條,以下逐項進行釋義: 一、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符合下表之規定。 根據下表的規定,出水量和採水口數需符合不同水量範圍的要求。例如,如果水量在40立方公尺以下,則出水量應為每分鐘1,100公升,並且只需設置一個採水口。 二、加壓送水裝置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方式之計算值以上:全揚程=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5mH=h1+h2+15m 根據公式全揚程=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5公尺,計算後的全揚程值需要高於規定的值。蓄水池引水的幫浦全揚程需符合這個計算方式的值。 三、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不在此限。 加壓送水裝置必須在採水口附近安裝啟動裝置和紅色啟動表示燈。但如果能夠由防災中心遠端控制啟動,且在採水口和防災中心之間有通話連絡裝置,則可以不需要符合此限制。 四、採水口接裝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採水口應該安裝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並且距離基地地面的高度應該在一公尺以下但不低於零點五公尺。 根據這些規定,消防專用蓄水池的加壓送水裝置和採水口需符合一定的標準,以確保消防設備的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管部會公告字號0970433000《列管災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檢測作業專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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