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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7 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進水管投入孔標明消防專用蓄水池字樣。 二、採水口標明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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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7條對於消防專用蓄水池的標示有以下要求: 1. 進水管投入孔應標明「消防專用蓄水池」字樣。 2. 採水口應標明「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 這些標示要求可以確保消防專用蓄水池的識別以及有效運作。例如,進水管的標示可以讓消防人員迅速找到蓄水池,並提醒其他人不得隨意使用這個進水管。採水口的標示可以讓人們知道這個口是專門為消防專用蓄水池提供水源的。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067 I1056 消防設備教育及訓練設施要求 ( https://www.saiglobal.com/PDFTemp/Previews/OSH/SPTV/zh_CN/C080160.htm)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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