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8 條
- 1.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但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在此限。 二、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區劃(以下稱為防煙區劃)之範圍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應與排煙風管連接。但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度內。 四、排煙設備之排煙口、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五、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其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不在此限。 六、排煙口設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以該等裝置或遠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平時保持關閉狀態,開口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啟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手動開關裝置用手操作部分應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裝置於天花板時,應設操作垂鍊或垂桿在距離樓地板一百八十公分之位置,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七、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之百分之二以上,且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排煙口無法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時,應設排煙機。 八、排煙機應隨任一排煙口之開啟而動作。排煙機之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一防煙區劃時,在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在二區以上之防煙區劃時,在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總排煙量應在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九、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十、排煙口直接面向戶外且常時開啟者,得不受第六款及前款之限制。 十一、排煙口開啟時應連動停止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運轉。
- 2.前項之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天花板下垂八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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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8條包含了排煙設備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對每項規定的釋義: 1. 第一款至第四款:這個部分設定了排煙設備的設置要求。 - 第一款規定了在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的場所,可以以防煙壁進行劃分。然而,天花板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的場所,不需要進行劃分。 - 第二款規定了地下建築物的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需要劃分成防煙壁。 - 第三款規定了從任一位置到排煙口的水平距離應該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應該設置在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時,應設在防煙壁的下垂高度內。 - 第四款規定了排煙設備的排煙口、風管和其他煙接觸部分應該使用不燃材料。 2. 第五至第十一款:這個部分設定了排煙設備的其他細節要求和限制。 - 第五款規定了排煙設備所貫穿的防火區劃應該設置防火閘門,並確保貫穿部位防火時效。同時,跨樓層設置的排煙設備應該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但如果設置的風管具有防火性能並經過審核認可,則不需要遵守這個限制。 - 第六款規定了排煙口應該設置手動開關裝置和連動開關裝置。手動開關裝置的操作部分應該設置在距離地板八十公分至一百五十公分的位置,或者如果安裝在天花板上,則應該設置在距離地板一百八十公分的位置,並標示簡易的操作方式。 - 第七款規定了排煙口的開口面積應該超過防煙區劃面積的百分之二以上,並且煙應該能夠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如果排煙口無法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則應該設置排煙機。 - 第八款規定了排煙機應該與排煙口的開啟連動,並且排煙量應該符合相應的數值要求。此外,在一個防煙區劃內,排煙量應該在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而在二個以上的防煙區劃內,則應該在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 - 第九款規定了排煙設備應該連接到緊急電源,並且以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的供電容量。 - 第十款規定了直接面向戶外並常時開啟的排煙口,可以不受第六款和前款的限制。 - 第十一款規定了排煙口開啟時應該連動停止空氣調節和通風設備運轉。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推斷,該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各類場所的排煙設備的正確設置,以保護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參考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八十七年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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