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8條包含了排煙設備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對每項規定的釋義: 1. 第一款至第四款:這個部分設定了排煙設備的設置要求。 - 第一款規定了在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的場所,可以以防煙壁進行劃分。然而,天花板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的場所,不需要進行劃分。 - 第二款規定了地下建築物的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需要劃分成防煙壁。 - 第三款規定了從任一位置到排煙口的水平距離應該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應該設置在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時,應設在防煙壁的下垂高度內。 - 第四款規定了排煙設備的排煙口、風管和其他煙接觸部分應該使用不燃材料。 2. 第五至第十一款:這個部分設定了排煙設備的其他細節要求和限制。 - 第五款規定了排煙設備所貫穿的防火區劃應該設置防火閘門,並確保貫穿部位防火時效。同時,跨樓層設置的排煙設備應該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但如果設置的風管具有防火性能並經過審核認可,則不需要遵守這個限制。 - 第六款規定了排煙口應該設置手動開關裝置和連動開關裝置。手動開關裝置的操作部分應該設置在距離地板八十公分至一百五十公分的位置,或者如果安裝在天花板上,則應該設置在距離地板一百八十公分的位置,並標示簡易的操作方式。 - 第七款規定了排煙口的開口面積應該超過防煙區劃面積的百分之二以上,並且煙應該能夠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如果排煙口無法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則應該設置排煙機。 - 第八款規定了排煙機應該與排煙口的開啟連動,並且排煙量應該符合相應的數值要求。此外,在一個防煙區劃內,排煙量應該在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而在二個以上的防煙區劃內,則應該在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 - 第九款規定了排煙設備應該連接到緊急電源,並且以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的供電容量。 - 第十款規定了直接面向戶外並常時開啟的排煙口,可以不受第六款和前款的限制。 - 第十一款規定了排煙口開啟時應該連動停止空氣調節和通風設備運轉。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推斷,該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各類場所的排煙設備的正確設置,以保護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參考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八十七年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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