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釋義如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5條是關於消防專用蓄水池的設置標準。根據這條法條,消防專用蓄水池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蓄水池有效水量的設置: - 如果根據第27條第1款和第3款進行設置,每7,500平方公尺(包括未滿)的第一層和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應設置20立方公尺以上的有效水量。 - 如果根據第27條第2款進行設置,總樓地板面積每10,500平方公尺(包括未滿)應設置20立方公尺以上的有效水量。 2. 蓄水池與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100公尺以下,並且有效水量在20立方公尺以上。 3. 蓄水池應該設置在消防車能夠靠近的範圍內且易於抽取水源。 4. 蓄水池在進水管投入後應能有效地抽取所需的水量。 5. 蓄水池應該設置投入孔或採水口,符合以下規定: - 投入孔應是邊長60公分以上的正方形或直徑60公分以上的圓孔,並且應該設置鐵蓋進行保護。水量不滿80立方公尺的蓄水池應該設置一個以上的投入孔,而水量超過80立方公尺的蓄水池應該設置兩個以上的投入孔。 - 控水口應該是口徑100毫米,並且接裝陽式螺牙。水量20立方公尺以上的蓄水池應該設置一個以上的採水口,40立方公尺以上但不滿120立方公尺的蓄水池應該設置兩個以上的採水口,而120立方公尺以上的蓄水池應該設置三個以上的採水口。採水口的配管口徑至少一百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的高度應在1公尺以下但超過0.5公尺以上。 此外,第2項條文指出有效水量是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以下4.5公尺範圍內的水量。然而,如果是使用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0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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