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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5 條

  1. 1.消防專用蓄水池,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蓄水池有效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設置: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設置者,其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每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設置者,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二、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且其有效水量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三、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取處。 四、有進水管投入後,能有效抽取所需水量之構造。 五、依下列規定設置投入孔或採水口。 (一)投入孔為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並設鐵蓋保護之。水量未滿八十立方公尺者,設一個以上;八十立方公尺以上者,設二個以上。 (二)採水口為口徑一百毫米,並接裝陽式螺牙。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一個以上;四十立方公尺以上至一百二十立方公尺未滿,設二個以上;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三個以上。採水口配管口徑至少一百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2. 2.前項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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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釋義如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5條是關於消防專用蓄水池的設置標準。根據這條法條,消防專用蓄水池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蓄水池有效水量的設置: - 如果根據第27條第1款和第3款進行設置,每7,500平方公尺(包括未滿)的第一層和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應設置20立方公尺以上的有效水量。 - 如果根據第27條第2款進行設置,總樓地板面積每10,500平方公尺(包括未滿)應設置20立方公尺以上的有效水量。 2. 蓄水池與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100公尺以下,並且有效水量在20立方公尺以上。 3. 蓄水池應該設置在消防車能夠靠近的範圍內且易於抽取水源。 4. 蓄水池在進水管投入後應能有效地抽取所需的水量。 5. 蓄水池應該設置投入孔或採水口,符合以下規定: - 投入孔應是邊長60公分以上的正方形或直徑60公分以上的圓孔,並且應該設置鐵蓋進行保護。水量不滿80立方公尺的蓄水池應該設置一個以上的投入孔,而水量超過80立方公尺的蓄水池應該設置兩個以上的投入孔。 - 控水口應該是口徑100毫米,並且接裝陽式螺牙。水量20立方公尺以上的蓄水池應該設置一個以上的採水口,40立方公尺以上但不滿120立方公尺的蓄水池應該設置兩個以上的採水口,而120立方公尺以上的蓄水池應該設置三個以上的採水口。採水口的配管口徑至少一百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的高度應在1公尺以下但超過0.5公尺以上。 此外,第2項條文指出有效水量是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以下4.5公尺範圍內的水量。然而,如果是使用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0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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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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