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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7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 一、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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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7條的規定,以下場所應該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 1. 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場所。 2. 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場所。 3. 在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場所。 我無法提供任何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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