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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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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 一、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7條的規定,以下場所應該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 1. 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場所。 2. 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場所。 3. 在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場所。 我無法提供任何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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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7 條規定:「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 一、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