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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6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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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6條,以下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1. 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意指樓層數為五層或六層,且總樓地板面積達到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以及七層以上的建築物。 2.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指地下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參考資料可以查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最新版本,其中包含相關規定以及與該條款相關的設置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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