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5 條
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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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5條,除了十一層以上樓層和避難層外,建築物的每個樓層都應該有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同等性能的避難器具。但如果建築物在結構和設備上不存在避難逃生的障礙,並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應該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如果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和維護的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後仍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則處以罰款。 根據消防法和相關條文,被告是根據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對原告進行罰款,因為原告的生活資訊電腦補習班在消防設備檢查中被發現設置的緩降機無法下達地面,未按規定進行改善。 根據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規定,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應該按照法定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相應的設備,並確保其正常使用狀態。對於違反這一義務且不改善的管理權人,可以處以罰款。 根據相關法規,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和維護是建築物管理權人的責任。在本案中,原告作為建築物的管理權人,在設置緩降機時疏忽,且在被通知改善後仍未在規定時間內解決問題。因此,被告根據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對原告進行罰款是合理的。 根據該案件中提到的法條,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應該設置和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並按照相應的標準進行檢查。如果發現不符合規定,消防機關可要求限期改善,並進行複查。對於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的情況,可以處以罰款,並可連續處罰,並且可能會停業或停止使用。 繼續針對原告所主張之原告事前準備程度、解答之正確性、主觀劣銓事實等進行討論會引起爭議,所以我們不探討這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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