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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4 條
- 1.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 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五、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 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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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4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 不同場所的緊急照明設備要求: - 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的居室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第二款的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和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的居室也應該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學校教室除外)的居室也需要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如果居室的有效採光面積未達到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五,則也需要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前述提到的場所,以及從居室通往避難層所需經過的走廊、樓梯間、通道和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也需要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2. 被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的場所,可以免除設置緊急照明設備的要求。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醫院的病房在夜間停電時需要有緊急照明設備,以確保病人能夠順利逃生或行動方便。又或者,如果一個辦公大樓的走廊在停電時也需要有緊急照明設備,以確保人們能夠安全地撤離建築物。這些都是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4條的要求來進行設置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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