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91 條
緊急電源插座,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緊急電源插座裝設於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含各該處五公尺以內之場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處,且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緊急電源插座之電流供應容量為交流單相一百一十伏特(或一百二十伏特)十五安培,其容量約為一點五瓩以上。 三、緊急電源插座之規範,依下圖規定。 四、緊急電源插座為接地型,裝設高度距離樓地板一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且裝設二個於符合下列規定之崁裝式保護箱: (一)保護箱長邊及短邊分別為二十五公分及二十公分以上。 (二)保護箱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 (三)保護箱內有防止插頭脫落之適當裝置(L型或C型護鉤)。 (四)保護箱蓋為易於開閉之構造。 (五)保護箱須接地。 (六)保護箱蓋標示緊急電源插座字樣,每字在二平方公分以上。 (七)保護箱與室內消防栓箱等併設時,須設於上方且保護箱蓋須能另外開啟。 五、緊急電源插座在保護箱上方設紅色表示燈。 六、應從主配電盤設專用回路,各層至少設二回路以上之供電線路,且每一回路之連接插座數在十個以下。(每回路電線容量在二個插座同時使用之容量以上)。 七、前款之專用回路不得設漏電斷路器。 八、各插座設容量一百一十伏特、十五安培以上之無熔絲斷路器。 九、緊急用電源插座連接至緊急供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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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1條,緊急電源插座的設置有以下規定: 1. 緊急電源插座應該裝設在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消防人員容易進行救火的地方,並且每一層樓的任何一處到插座的水平距離應該在50公尺以下。 2. 緊急電源插座的電流供應容量應該為交流單相110伏特(或120伏特)15安培,容量應該約為1.5瓩以上。 3. 緊急電源插座的規格依照法規中的圖示規定。 4. 緊急電源插座應該是接地型的,並且裝設高度應該距離樓地板1公尺以上1.5公尺以下,並且裝設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崁裝式保護箱中: - 保護箱的長邊和短邊應該分別大於25公分和20公分。 - 保護箱應該由厚度在1.6毫米以上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的不燃材料製成。 - 保護箱內應該有防止插頭脫落的適當裝置(如L型或C型護鉤)。 - 保護箱的蓋子應該易於開啟和關閉。 - 保護箱應該接地。 - 保護箱的蓋子上應該標示"緊急電源插座"字樣,每個字的大小應該在2平方公分以上。 - 當保護箱與室內消防栓箱等並排設置時,保護箱應該在上方並且保護箱的蓋子應該能夠單獨開啟。 5. 緊急電源插座的上方應該設置紅色的表示燈。 6. 應該從主配電盤設置專用回路,每層應該設置至少兩個回路以上的供電線路,而每個回路的連接插座數量應該在10個以下(每個回路的電線容量應該大於同時使用兩個插座所需的容量)。 7. 專用回路不得設置漏電斷路器。 8. 每個插座應該設置容量為110伏特、15安培以上的無熔絲斷路器。 9. 緊急用電源插座應該連接至緊急供電系統。 參考資料: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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