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0條規定了免設排煙設備的情況。依該條規定,下列處所可以免設排煙設備: 1.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的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非居室部分,如果符合以下規定之一,則可以免設排煙設備: - 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且除了面向室外的開口外,使用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 - 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使用防煙壁區劃。 2.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的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居室部分,如果符合以下規定之一,則可以免設排煙設備: - 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使用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 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3. 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的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中的甲類場所除外),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使用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4. 其他情況下的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等部分。 此外,該條規定還提到了一些可能免設排煙設備的特殊場所,例如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的場所、特定機器製造工廠、儲物倉庫以及集合住宅、學校教室、體育館等場所,這些場所都可以根據特定的條件免設排煙設備。另外,也可以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情況而免設排煙設備。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施行細則(108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2.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08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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