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93 條

適用本編規定之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 二、加油站。 三、加氣站。 四、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文獻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3條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場所: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根據消防法第15條第2項及第42條,這些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相關的設置標準與安全管理規定。例如,液化石油氣的儲存場所應符合容器設置標準,包括儲氣量不得超過128公斤等規定。 2. 加油站:根據消防法第42條第7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規定,加油站應設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以確保安全。例如,設置滅火器、火災自動警報系統、防火牆等設備。 3. 加氣站:根據消防法第42條第7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規定,加氣站也應設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例如,加氣站應設置應急撞擊停車裝置、緊急停氣裝置、自動熄火裝置等設備。 4. 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規定,這些儲槽應設置相關的消防安全設備,以確保儲槽的安全運作。 5.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規定,這些場所應設置相關的消防安全設備,以確保生產、儲存和販賣爆竹煙火的安全。 以上是根據參考文獻資料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3條的解釋,並提供了相關的法條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