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適用本編規定之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 二、加油站。 三、加氣站。 四、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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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編規定之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 二、加油站。 三、加氣站。 四、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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