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94 條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 (三)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二、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一百五十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 (二)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三)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七十度,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四)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五)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七十度,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六)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 三、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室內儲槽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一)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儲槽高度在六公尺以上。 (三)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之公共危險物品,其儲槽專用室設於一層以外之建築物。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五、室外儲槽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一)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儲槽高度在六公尺以上。 (三)儲存固體公共危險物品,其儲存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 六、室內加油站一面開放且其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4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需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1.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 -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 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的一百倍以上,但某些特定物品或高閃火點物品不列入管制量計算。 - 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但高閃火點物品的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 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其中,若有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或樓地板區劃分隔,或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的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2. 室內儲存場所: -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的一百五十倍以上,但某些特定物品或高閃火點物品不列入管制量計算。 - 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若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有無開口且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或樓地板區劃分隔,不在此限。 - 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七十度,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若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有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或樓地板區劃分隔,不在此限。 - 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若有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或樓地板區劃分隔,不在此限。 - 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七十度,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若有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或樓地板區劃分隔,不在此限。 - 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 3. 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4. 室內儲槽場所: - 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 - 儲槽高度在六公尺以上。 - 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之公共危險物品,其儲槽專用室設於一層以外之建築物。若有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或樓地板區劃分隔,不在此限。 5. 室外儲槽場所: - 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 - 儲槽高度在六公尺以上。 - 儲存固體公共危險物品,其儲存數量達管制量的一百倍以上。 6. 室內加油站的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且有一面開放。 參考資料: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國家標準(CNS):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構造(CNS 2448) -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各類事業場所違規程度裁處分類表」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