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95 條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但處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 (三)未達前條第一款規定,而供作噴漆、塗裝、印刷、清洗、淬火、鍋爐、油壓、切削、研磨或熱媒油循環設備作業場所。但處理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二、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一層建築物以外。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倍。但儲存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三、室外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平方公尺。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在一百倍以上。但其為塊狀硫磺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四、室內儲槽場所或室外儲槽場所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規定。但儲存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五、第二種販賣場所。 六、室內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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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5條規定了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的標準。根據該條規定,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指符合以下規定之場所之一: 1.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 總樓地板面積在600平方公尺以上但不滿1000平方公尺。 - 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的10倍以上但不滿100倍。但不包括第一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和第二類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上述任一種成分且用作爆炸物原料的物品或高閃火點物品的操作溫度不超過攝氏100度。 - 供作噴漆塗裝、淬火、鍋爐或油壓裝置作業場所但未達前述規定。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不超過攝氏100度者,不在此限。 2. 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 不在一層建築物內。 -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的10倍以上但不滿150倍。但不包括第一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和第二類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上述任一種成分且用作爆炸物原料的物品或高閃火點物品。 - 總樓地板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上。 3. 室外儲存場所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 儲存塊狀硫磺的面積在5平方公尺以上但不滿100平方公尺。 -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在100倍以上。但儲存塊狀硫磺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4. 室內儲槽場所或室外儲槽場所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的規定。但儲存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5. 第二種販賣場所。 6. 室內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根據消防法規概要乙科提供的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5條的規定是關於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的標準。該條規定了不同場所的條件,以便確定是否符合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的定義。這些標準涉及到場所的樓地板面積、公共危險物品的數量、室內儲存場所的面積和室外儲存場所的面積等條件。根據這些標準,場所可以被分類為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並需要遵守相應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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