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一、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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