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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一、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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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條,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1. 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引用到這個法條,所以無法提供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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