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使用瓦斯之場所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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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使用瓦斯之場所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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