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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1 條

下列使用瓦斯之場所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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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 條,下列使用瓦斯的場所應該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 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場所。 2.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場所。 3.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地下建築物。 依據這項標準,如果一個地下層的場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或是地下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就必須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地下層的商業場所,該層面積為一千七百平方公尺,則根據該法規,應該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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