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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2 條
依第十九條或前條規定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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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2條規定,若建築物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則應該在該建築物中設置緊急廣播設備。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在火警或瓦斯漏氣情況下,能夠迅速且有效地向建築物內的人員進行緊急通告和指示,以確保他們安全撤離。 根據此條法規的其中一項參考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次修正)》第22條記載了該要求。此法規標準是根據中華民國的消防法制定的,旨在規定各類場所應該設置何種消防安全設備以確保人員安全和防止火災擴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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