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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2-1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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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第22-1條,下列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使用之場所。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例如,如果一家醫院符合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的定義,則該醫院應該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同樣地,其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供公眾使用的場所也應該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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