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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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