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二、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三、氣槽車之卸收區。 四、加氣站之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幫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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