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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8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二、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三、氣槽車之卸收區。 四、加氣站之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幫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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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提供以下針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8條的解釋: 根據消防法第十五條和消防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8條要求某些特定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以下是具體的要求: 1.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這些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防護設備的具體類型和數量可能根據當地的法規和標準進行指定。 2. 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這些場所也應設置防護設備。同樣,具體的設備要求應根據相關法規和標準進行確定。 3. 氣槽車之卸收區:這些區域也需要設置防護設備,以確保卸收過程的安全。 4. 加氣站之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幫浦:在這些場所,也需要設置防護設備以確保加氣過程的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經設置了水噴霧裝置,則可以免除設置防護設備的要求。 根據內政部所訂定的消防法相關法規,場所的設置標準和防護設備的具體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在具體場所中應該參考當地的法規和標準來確定相關的要求。 參考資料: - 消防法 - 行為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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