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9 條
- 1.室內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二、配管、試壓、室內消防栓箱、有效水量及加壓送水裝置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三、所在建築物其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且各層之出入口附近設置一支以上之室內消防栓。 四、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之。 五、水源容量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五支計算之。
- 2.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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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及的法條簡稱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9 條,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 室內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該條規定了室內消防栓設備的一些基本要點,包括設置第一種消防栓、配管、試壓、室內消防栓箱、有效水量及加壓送水裝置的設置。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可以參照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第 2 項、第 35 條、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37 條的規定。 2. 所在建築物其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且各層之出入口附近設置一支以上之室內消防栓。 - 根據這項規定,室內消防栓應該設置在所在建築物的各層之出入口附近,並且任意點到消防栓接頭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 3. 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之。 - 根據這項規定,在同一樓層內,當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每個消防栓的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者 0.35MPa 以上;放水量應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然而,如果全部消防栓的數量超過五支,則以同時使用的五支計算。 4. 水源容量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五支計算之。 - 根據這項規定,水源容量應該能夠提供裝置在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上的全部消防栓連續放水三十分鐘所需的水量以上。然而,如果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的數量超過五支,則以同時使用的五支計算。 5.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 這項規定指出,在室內消防栓設備的緊急電源中,除了遵守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該能夠保證室內消防栓的有效動作時間至少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根據以上釋義,本問題所提到的法規與參考資料沒有直接相關,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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