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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泡沫放出口,依下表之規定設置,且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可能造成損害之儲槽側板外圍上。 ┌──────────────┬─────────────┐ │ 建築構造及泡沫放出口│泡沫放出口應設數量 ││ 種類 ├─────┬───┬───┤│ │固定頂儲槽│內浮頂│外浮頂││ │ │儲槽 │儲槽 ││ ├──┬──┼───┼───┤│儲槽直徑 │Ⅰ或│Ⅲ或│Ⅱ型 │特殊型││ │Ⅱ型│Ⅳ型│ │ │├──────────────┼──┼──┼───┼───┤│未達十三公尺 │ │ │二 │二 │├──────────────┤ │ ├───┼───┤│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十九公尺 │一 │一 │三 │三 │├──────────────┤ │ ├───┼───┤│十九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四公尺 │ │ │四 │四 │├──────────────┼──┼──┼───┼───┤│二十四公尺以上未達三十五公尺│二 │二 │五 │五 │├──────────────┼──┼──┼───┼───┤│三十五公尺以上未達四十二公尺│三 │三 │六 │六 │├──────────────┼──┼──┼───┼───┤│四十二公尺以上未達四十六公尺│四 │四 │七 │七 │├──────────────┼──┼──┼───┼───┤│四十六公尺以上未達五十三公尺│五 │六 │七 │七 │├──────────────┼──┼──┼───┼───┤│五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六十公尺 │六 │八 │八 │八 │├──────────────┼──┼──┼───┼───┤│六十公尺以上未達六十七公尺 │八 │十 │ │九 │├──────────────┼──┼──┤ ├───┤│六十七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三公尺│九 │十二│ │十 │├──────────────┼──┼──┤ ├───┤│七十三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九公尺│十一│十四│ │十一 │├──────────────┼──┼──┤ ├───┤│七十九公尺以上未達八十五公尺│十三│十六│ │十二 │├──────────────┼──┼──┤ ├───┤│八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公尺 │十四│十八│ │十二 │├──────────────┼──┼──┤ ├───┤│九十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五公尺 │十六│二十│ │十三 │├──────────────┼──┼──┤ ├───┤│九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九公尺│十七│二十│ │十三 ││ │ │二 │ │ │├──────────────┼──┼──┤ ├───┤│九十九公尺以上 │十九│二十│ │十四 ││ │ │四 │ │ │├──────────────┴──┴──┴───┴───┤│註: ││一、各型泡沫放出口定義如左: ││(一)Ⅰ型泡沬放出口:指由固定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 。該泡沫放出口設於儲槽側板上方,具有泡沫導管或滑道││ 等附屬裝置,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動液面,而使泡沫││ 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公共危險││ 物品逆流之構造。 ││(二)Ⅱ型泡沫放出口:指由固定頂或儲槽之上部注入泡沫之放││ 出口。在泡沫放出口上附設泡沫反射板可以使放出之泡沫││ 能沿著儲槽之側板內面流下,又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 動液面,可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槽內││ 公共危險物品逆流之構造。 ││(三)特殊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外浮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 口,於該泡沫放出口附設有泡沫反射板,可以將泡沫注入││ 於儲槽側板與泡沫隔板所形成之環狀部分。該泡沫隔板││ 指在浮頂之上方設有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儲槽││ 內側在零點三公尺以上鋼製隔板,具可以阻止放出之泡沫││ 外流,且視該儲槽設置地區預期之最大降雨量,設有可充││ 分排水之排水口之構造者為限。 ││(四)Ⅲ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 口,該泡沫放出口由泡沫輸送管(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之││ 公共危險物品由該配管逆流之構造或機械),將發泡器或││ 泡沫發生機所發生之泡沫予以輸送注入儲槽內,並由泡沫││ 放出口放出泡沫。 ││(五)Ⅳ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 口,將泡沫輸送管末端與平時設在儲槽液面下底部之存放││ 筒(包括具有在送入泡沫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者。)所││ 存放之特殊軟管等相連接,於送入泡沫時可使特殊軟管等││ 伸直,使特殊軟管等之前端到達液面而放出泡沫。 ││二、特殊型泡沫放出口使用安裝在浮頂上方者,得免附設泡沫反││ 射板。 ││三、本表之Ⅲ型泡沫放出口,限於處理或儲存在攝氏二十度時一││ 百公克中水中溶解量未達一公克之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稱││ 「不溶性物質」)及儲存溫度在攝氏五十度以下或動粘度在││ 100cst 以下之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使用。 ││四、內浮頂儲槽浮頂採用鋼製雙層甲板(Double deck) 或鋼製││ 浮筒式(Pantoon) 甲板,其泡沫系統之泡沫放出口種類及││ 數量,得比照外浮頂儲槽設置。 │└────────────────────────────┘ 二、儲槽儲存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依前款所設之泡沫放出口,並就下表所列公共危險物品及泡沫放出口種類,以泡沫水溶液量乘以該儲槽液面積所得之量,能有效放射,且在同表所規定之放出率以上。 ┌───┬────┬────┬────┬────┬────┐ │泡沫放│Ⅰ型 │Ⅱ型 │特殊型 │Ⅲ型 │Ⅳ型 ││出口種├──┬─┼──┬─┼──┬─┼──┬─┼──┬─┤│類 │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儲存公│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共危險│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物品種│ │ │ │ │ │ │ │ │ │ ││類 │ │ │ │ │ │ │ │ │ │ │├───┼──┼─┼──┼─┼──┼─┼──┼─┼──┼─┤│閃火點│120 │4 │220 │4 │240 │8 │220 │4 │220 │4 ││未達21│ │ │ │ │ │ │ │ │ │ ││℃之第│ │ │ │ │ │ │ │ │ │ ││四類公│ │ │ │ │ │ │ │ │ │ ││共危險│ │ │ │ │ │ │ │ │ │ ││物品 │ │ │ │ │ │ │ │ │ │ │├───┼──┼─┼──┼─┼──┼─┼──┼─┼──┼─┤│閃火點│80 │4 │120 │4 │160 │8 │120 │4 │120 │4 ││在21℃│ │ │ │ │ │ │ │ │ │ ││以上未│ │ │ │ │ │ │ │ │ │ ││達70℃│ │ │ │ │ │ │ │ │ │ ││之第四│ │ │ │ │ │ │ │ │ │ ││類公共│ │ │ │ │ │ │ │ │ │ ││危險物│ │ │ │ │ │ │ │ │ │ ││品 │ │ │ │ │ │ │ │ │ │ │├───┼──┼─┼──┼─┼──┼─┼──┼─┼──┼─┤│閃火點│60 │4 │100 │4 │120 │8 │100 │4 │100 │4 ││在70℃│ │ │ │ │ │ │ │ │ │ ││以上之│ │ │ │ │ │ │ │ │ │ ││第四類│ │ │ │ │ │ │ │ │ │ ││公共危│ │ │ │ │ │ │ │ │ │ ││險物品│ │ │ │ │ │ │ │ │ │ │├───┴──┴─┴──┴─┴──┴─┴──┴─┴──┴─┤│註: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 ,放出率單位ι/min㎡。 │└────────────────────────────┘ 三、儲槽儲存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應使用耐酒精型泡沫,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量及放出率,依下表規定: ┌─────┬─────┬─────┬────┬─────┐ │Ⅰ 型│Ⅱ 型│特 殊 型│Ⅲ 型│Ⅳ 型 │├───┬─┼───┬─┼───┬─┼──┬─┼───┬─┤│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放│泡沫水│放││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水溶│出│溶液量│出││ │率│ │率│ │率│液量│率│ │率│├───┼─┼───┼─┼───┼─┼──┼─┼───┼─┤│一六○│八│二四○│八│─ │─│─ │─│二四○│八│├───┴─┴───┴─┴───┴─┴──┴─┴───┴─┤│註:一、使用耐酒精型泡沫能有效滅火時,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 水溶液量及放出率,得依廠商提示值計。 ││ 二、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 ,放出率單位ι/min㎡。 │└────────────────────────────┘ 四、前款並依下表公共危險物品種類乘以所規定的係數值。但未表列之物質,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方法求其係數。 ┌─────────────────────────┬──┐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種類 │ │├──┬──────────────────────┤係數││類別│詳 細 分 類│ │├──┼──────────────────────┼──┤│醇類│甲醇、3-甲基-2-丁醇 、乙醇、烯丙醇、1-戊醇、│1.0 ││ │2-戊醇、第三戊醇(2-甲基-2-丁醇) 、異戊醇、│ ││ │1-己醇、環己醇、糠醇、苯甲醇、丙二醇、乙二醇│ ││ │(甘醇)、二甘醇、二丙二醇、甘油 │ ││ ├──────────────────────┼──┤│ │2-丙醇、1-丙醇、異丁醇、1-丁醇、2-丁醇 │1.25││ ├──────────────────────┼──┤│ │第三丁醇 │2.0 │├──┼──────────────────────┼──┤│醚類│異丙醚、乙二醇乙醚(2-羥基乙醚)、乙二醇甲醚│1.25││ │、二甘醇乙醚、二甲醇甲醚 │ ││ ├──────────────────────┼──┤│ │1,4二氧雜環己烷 │1.5 ││ ├──────────────────────┼──┤│ │乙醚、乙縮醛(1,1-雙乙氧基乙烷)、乙基丙基醚│2.0 ││ │、四氫呋喃、異丁基乙烯醚、乙基丁基醚 │ │├──┼──────────────────────┼──┤│酯類│乙酸乙脂、甲酸乙酯、甲酸甲酯、乙酸甲酯、乙酸│1.0 ││ │乙烯酯、甲酸丙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異│ ││ │丁烯酸甲酯、異丁烯酸乙酯、乙酸丙酯、甲酸丁酯│ ││ │、乙酸-2-乙氧基乙酯 、乙酸-2-甲氧基乙酯 │ │├──┼──────────────────────┼──┤│酮類│丙酮、丁酮、甲基異丁基酮、2,4-戊雙酮、環己酮│1.0 │├──┼──────────────────────┼──┤│醛類│丙烯醛、丁烯醛(巴豆醛)、三聚乙醛 │1.25││ ├──────────────────────┼──┤│ │乙醛 │2.0 │├──┼──────────────────────┼──┤│胺類│乙二胺、環己胺、苯胺、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1.0 ││ │醇胺 │ ││ ├──────────────────────┼──┤│ │乙胺、丙胺、烯丙胺、二乙胺、丁胺、異丁胺、三│1.25││ │乙胺、戊胺、第三丁胺 │ ││ ├──────────────────────┼──┤│ │異丙胺 │2.0 │├──┼──────────────────────┼──┤│腈類│丙烯腈、乙腈、丁腈 │1.25│├──┼──────────────────────┼──┤│有機│醋酸、醋酸酐、丙烯酸、丙酸、甲酸 │1.25││酸 │ │ │├──┼──────────────────────┼──┤│其他│氧化丙烯 │2.0 ││非不│ │ ││溶性│ │ ││者 │ │ │└──┴──────────────────────┴──┘
  2. 前項第二款之儲槽如設置特殊型泡沫放出口,其儲槽液面積為浮頂式儲槽環狀部分之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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