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13條的規定: 1. 對於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根據下表的規定進行設置: - 泡沫放出口的數量應依照建築構造及泡沫放出口的種類進行設置,並以等間隔的方式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可能造成損害的儲槽側板外圍上。 - 泡沫放出口的種類及數量根據儲槽的類型和直徑進行規定。 2. 若儲槽儲存不溶性的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應根據下表中公共危險物品的種類乘以係數值,計算有效的泡沫水溶液量和放出率。 3. 若儲槽儲存非不溶性的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應使用耐酒精型泡沫,並根據下表規定的泡沫水溶液量和放出率進行設置。對於未在表中列出的物質,則需按照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試驗方法計算係數。 其中,參考資料為法規「MS4520-106 泡沫滅火裝置的設計、檢定及其應用試驗法」和「MS3900-106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火災危害專用泡沫滅火設備使用限制」,這些資料提供了詳細的規格和指南,以確保泡沫滅火設備能夠有效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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