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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14 條

儲槽除依前條設置固定式泡沫放出口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 一、補助泡沫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在儲槽防液堤外圍,距離槽壁十五公尺以上,便於消防救災處,且至任一泡沫消防栓之步行距離在七十五公尺以下,泡沫瞄子放射量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但全部泡沫消防栓數量超過三支時,以同時使用三支計算之。 (二)補助泡沫消防栓之附設水帶箱之設置,準用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 二、連結送液口所需數量,依下列公式計算: N=Aq/C N :連結送液口應設數量 A :儲槽最大水平斷面積。但浮頂儲槽得以環狀面積算(㎡)。 q :固定式泡沫放出口每平方公尺放射量(ι/min ㎡) C :每一個連結送液口之標準送液量(800ι/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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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4 條》,該條共有以下兩項規定: 一、關於補助泡沫消防栓的設置,根據法規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 1. 補助泡沫消防栓應設置在儲槽防液堤外圍,距離槽壁十五公尺以上,便於消防救災處理。 2. 到任一泡沫消防栓的步行距離應在七十五公尺以下。 3. 泡沫瞄子的放射量應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 4. 泡沫瞄子的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但如果全部泡沫消防栓數量超過三支,則以同時使用三支計算。 舉例,如果一個儲槽符合上述條件,其中補助泡沫消防栓的步行距離為五十公尺,泡沫瞄子的放射量為每分鐘六百公升,放射壓力為每平方公分四公斤,那麼這個儲槽就符合法規要求的補助泡沫消防栓設置標準。 二、關於連結送液口的設置數量,根據公式 N=Aq/C 計算,其中: N 表示連結送液口的設置數量, A 表示儲槽的最大水平斷面積,但浮頂儲槽可以根據環狀面積核算(以平方米為單位), q 表示固定式泡沫放出口每平方公尺的放射量(以立方米/分鐘平方米為單位), C 表示每一個連結送液口的標準送液量(800立方米/分鐘)。 舉例,如果一個儲槽的最大水平斷面積為100平方米,固定式泡沫放出口每平方公尺的放射量為0.5立方米/分鐘平方米,那麼根據公式可以計算出連結送液口的設置數量為 100*0.5/800 = 0.0625,即應設置連結送液口 0.0625 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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