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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15 條

以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者,且設於岸壁、碼頭或其他類似之地區,並連接輸送設備者,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一、室外儲槽之幫浦設備等設於岸壁、碼頭或其他類似之地區時,泡沫射水槍應能防護該場所位於海面上前端之水平距離十五公尺以內之海面,而距離注入口及其附屬之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內,其設置個數在二具以上。 二、泡沫射水槍為固定式,並設於無礙滅火活動及可啟動、操作之位置。 三、泡沫射水槍同時放射時,射水槍泡沫放射量為每分鐘一千九百公升以上,且其有效水平放射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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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15條,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的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如果該儲槽位於岸壁、碼頭或類似地區且連接輸送設備,除了要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還需要根據以下規定設置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1. 泡沫射水槍應能保護儲槽所在地區距離海面前端的水平距離不超過15公尺,並且距離注入口及其附屬的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各部分的水平距離不超過30公尺。至少應設置2個以上的泡沫射水槍。 2. 泡沫射水槍應為固定式,並且設置在不妨礙滅火活動的位置上,且可被啟動和操作。 3. 同時射水時,泡沫射水槍的每分鐘放射量應超過1900公升,並且其有效水平放射距離應超過30公尺。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並且該法規的第30條第1款規定了泡沫射水槍的放射量和有效水平放射距離的標準。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港口的岸壁上有一個儲槽,儲存的是閃火點低於攝氏四十度的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連接著輸送設備,根據第215條的要求,除了要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還需要根據第215條的規定,在岸壁區域內設置至少2個泡沫射水槍。這些泡沫射水槍應該能夠保護距離海面前端15公尺以內的海面,並且距離注入口及其附屬的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各部分的水平距離在30公尺以內。此外,泡沫射水槍應該是固定式的,並且能夠在不妨礙滅火活動的位置上被啟動和操作。同時,泡沫射水槍應該具有每分鐘1900公升以上的放射量,並且能夠有效射程超過30公尺。 希望這個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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