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16 條
- 1.以室內、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冷卻撒水設備: 一、撒水噴孔符合 CNS、一二八五四之規定,孔徑在四毫米以上。 二、撒水管設於槽壁頂部,撒水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及撒水量核算;儲槽設有風樑或補強環等阻礙水路徑者,於風樑或補強環等下方增設撒水管及撒水噴孔。 三、撒水量按槽壁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公升以上計算之,其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 四、加壓送水裝置為專用,其幫浦出水量在前款撒水量乘以所防護之面積以上。 五、水源容量在最大一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之水量以上。 六、選擇閥(未設選擇閥者為開關閥)設於防液堤外,火災不易殃及且容易接近之處所,其操作位置距離地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七、加壓送水裝置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手動啟動裝置及遠隔啟動裝置。但送水區域距加壓送水裝置在三百公尺以內者,得免設遠隔啟動裝置: (一)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部設於加壓送水裝置設置之場所。 (二)遠隔啟動裝置由下列方式之一啟動加壓送水裝置: 1.開啟選擇閥,使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或流水檢知裝置連動啟動。 2.設於監控室等平常有人駐守處所,直接啟動。 八、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以內,能有效撒水,且加壓送水裝置距撒水區域在五百公尺以下。但設有保壓措施者,不在此限。 九、加壓送水裝置連接緊急電源。
- 2.前項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在其連續放水時間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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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6 條: 1. 以室內、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冷卻撒水設備: - 這條法規指的是對於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下的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儲槽所需設置的冷卻撒水設備。除了必須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還需要依照下面的規定設置冷卻撒水設備。 - 例如,如果某個場所儲存了攝氏六十度的危險物品,則需要按照法規設置冷卻撒水設備。 其中包括以下要求: - 撒水噴孔符合 CNS、一二八五四之規定,孔徑在四毫米以上。 - 根據 CNS、一二八五四 的規定,撒水噴孔的孔徑應大於四毫米。 - 例如,噴灑系統的噴嘴孔徑應大於四毫米。 - 撒水管設於槽壁頂部,撒水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及撒水量核算;儲槽設有風樑或補強環等阻礙水路徑者,於風樑或補強環等下方增設撒水管及撒水噴孔。 - 撒水管應設置在儲槽的頂部,撒水噴頭的配置數量應根據其放水角度和撒水量進行計算。如果儲槽上有風樑或補強環等障礙物阻擋水流,則應在風樑或補強環下方增加撒水管和撒水孔。 - 例如,如果一個儲槽上有一個阻礙水流的補強環,應在補強環下方增加撒水管和撒水孔。 - 撒水量按槽壁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公升以上計算之,其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 - 撒水量應按照儲槽的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至少需要二公升以上,撒水管的管徑應根據水力計算來配置。 - 例如,如果一個儲槽的總防護面積為十平方公尺,則應每分鐘至少需要二十公升的撒水量。 - 加壓送水裝置為專用,其幫浦出水量在前款撒水量乘以所防護之面積以上。 - 加壓送水裝置應為專用,其幫浦的出水量應在前一款所計算的撒水量乘以所需防護面積以上。 - 例如,如果根據前一款的計算,需要每分鐘二十公升的撒水量,並且所需防護面積為十平方公尺,則加壓送水裝置的幫浦出水量應至少為二百公升每分鐘以上。 - 水源容量在最大一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之水量以上。 - 水源的容量應能夠提供一座最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的水量以上。 - 例如,如果最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的水量為一千公升,則水源的容量應為一千公升以上。 - 選擇閥(未設選擇閥者為開關閥)設於防液堤外,火災不易殃及且容易接近之處所,其操作位置距離地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 選擇閥(如果沒有設置選擇閥則為開關閥)應設置在防液堤外,位置應避免火災殃及且容易接近,操作位置應距離地面的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 例如,選擇閥應設置在防液堤外,並且操作位置應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的高度。 - 加壓送水裝置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手動啟動裝置及遠隔啟動裝置。但送水區域距加壓送水裝置在三百公尺以內者,得免設遠隔啟動裝置: - 加壓送水裝置應設置符合以下規定的手動啟動裝置和遠隔啟動裝置。但是,送水區域距離加壓送水裝置在三百公尺以內的場合,可以不設置遠隔啟動裝置。 - 例如,如果送水區域與加壓送水裝置之間的距離小於三百公尺,則可以不設置遠隔啟動裝置。 其中包括以下要求: - 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部設於加壓送水裝置設置之場所。 - 遠隔啟動裝置由打開選擇閥以連動啟動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或流水檢知裝置,或直接啟動位於監控室等有人駐守處所。 - 例如,在加壓送水裝置所設置的場所應有手動啟動裝置,而遠隔啟動裝置則可以通過打開選擇閥連動啟動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或流水檢知裝置來實現,或者可以直接在監控室等有人駐守的地方直接啟動加壓送水裝置。 - 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以內,能有效撒水,且加壓送水裝置距撒水區域在五百公尺以下。但設有保壓措施者,不在此限。 - 加壓送水裝置應在啟動後五分鐘內能有效地撒水,且該裝置距離撒水區域不應超過五百公尺。但是,如果有保壓措施則不在此限。 - 例如,加壓送水裝置應在啟動後五分鐘內能夠有效地撒水,且該裝置和撒水區域之間的距離應在五百公尺以下。 - 加壓送水裝置連接緊急電源。 - 加壓送水裝置應連接到緊急電源上。 - 例如,加壓送水裝置應連接到一個緊急電源,以確保在停電情況下仍然可以正常運行。 2. 前項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在其連續放水時間以上。 - 在除了使用第三十八條的標準以外的情況下,緊急電源的供電容量應超過其連續放水時間。 - 例如,如果連續放水時間是一個小時,則緊急電源的供電容量應超過一個小時。 以上是根据最新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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