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12條對水霧滅火設備的規定如下: 1. 水霧滅火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水霧噴頭、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及送水口的設置規定,準用第61條、第62條、第66條和第67條的規定。 b. 放射區域指的是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的區域,如果防護對象的面積小於150平方公尺,則根據其實際面積計算。 c. 最大放射區域的水源容量應該能夠持續供應所有水霧噴頭連續放水30分鐘以上的水量,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放水量應達到20公升以上。 d. 當最大放射區域的水霧噴頭同時放水時,各水霧噴頭的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3.5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 2. 水霧滅火設備的緊急電源除了適用第38條的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能夠使其有效動作至少45分鐘以上。 以上是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條進行逐條釋義,並參考了最新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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