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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12 條

  1. 1.水霧滅火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霧噴頭、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及送水口設置規定,準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 二、放射區域,每一區域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其防護對象之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以其實際面積計算之。 三、水源容量在最大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其放射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放水量在二十公升以上。 四、最大放射區域水霧噴頭同時放水時,各水霧噴頭之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2. 2.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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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12條對水霧滅火設備的規定如下: 1. 水霧滅火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水霧噴頭、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及送水口的設置規定,準用第61條、第62條、第66條和第67條的規定。 b. 放射區域指的是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的區域,如果防護對象的面積小於150平方公尺,則根據其實際面積計算。 c. 最大放射區域的水源容量應該能夠持續供應所有水霧噴頭連續放水30分鐘以上的水量,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放水量應達到20公升以上。 d. 當最大放射區域的水霧噴頭同時放水時,各水霧噴頭的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3.5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 2. 水霧滅火設備的緊急電源除了適用第38條的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能夠使其有效動作至少45分鐘以上。 以上是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條進行逐條釋義,並參考了最新的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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