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國內消防設備有詳細的法規規定,以下對第211條進行逐條釋義: 1.自動撒水設備應符合以下規定: - 有關的設備及元件應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進行安裝,包括配管、配件、屋頂水箱、試壓、撒水頭、放水量、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末端查驗閥、加壓送水裝置及送水口。 - 防護對象與最近的撒水頭之水平距離應在1.7公尺以下。 - 開放式撒水設備的每個放水區域的樓地板面積應在150平方公尺以上。 - 若防護對象的樓地板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則以實際的樓地板面積計算。 - 水源容量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設置: - 若使用密閉式撒水頭,應確保在設置的30個撒水頭連續放水30分鐘所需的水量以上。但若撒水頭數量少於30個,則以實際撒水頭數量計算。 - 若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應確保在最大放水區域的全部撒水頭連續放水30分鐘所需的水量以上。 - 若使用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上述撒水頭數量中還需額外增加10個。 - 關於撒水頭的設置位置,需遵守相關法規的要求。但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撒水頭迴水板下方90公分及水平方向30公分以內應留有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2.自動撒水設備的緊急電源需符合以下要求: - 除了遵守第38條的相關規定外,其供電容量還應能夠持續有效運作45分鐘以上。 這些規定確保了自動撒水設備的安裝和性能標準,旨在提高場所的火災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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