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28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但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 二、儲槽設置三具以上。 三、加氣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氣槽區四具以上。 (二)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 (三)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 (四)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四、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 五、設於屋外者,滅火器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之措施。 六、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七、滅火器之放置及標示依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28條規定了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中滅火器的設置要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滅火器的設置需符合以下規定: 1. 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應設置至少2具滅火器。但若該場所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則每增加50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滅火器。 2. 儲槽區應設置至少3具以上的滅火器。 3. 加氣站的滅火器設置需符合以下規定: - 儲氣槽區應設置至少4具以上的滅火器。 - 每臺加氣機應設置至少1具以上的滅火器。 - 用火設備處所應設置至少1具以上的滅火器。 - 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時,應設置至少2具滅火器;超過100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100平方公尺則增設一具滅火器。 4. 滅火器與儲存場所任一點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15公尺,並且不得妨礙出入作業。 5. 若滅火器設置在屋外,則應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的措施保護下。 6. 每一具滅火器對於普通火災應具有四個以上的滅火效能值,對於油類火災應具有十個以上的滅火效能值。 7. 滅火器的放置和標示需遵守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公告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三條第四款第一十四號公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https://www.nfa.gov.tw/。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