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29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冷卻撒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撒水管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對防護對象均勻撒水。 二、使用配管穿孔方式者,符合 CNS 一二八五四之規定,孔徑在四毫米以上。 三、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以厚度二十五毫米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外側以厚度零點三五毫米以上符合CNS一二四四規定之鋅鐵板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防火性能之材料被覆者,得將其撒水量減半。 四、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五、構造及手動啟動裝置準用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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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冷卻撒水設備的設置標準第229條,其規定如下: 一、撒水管應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並對防護對象均勻撒水。 二、若使用配管穿孔方式,則應符合CNS一二八五四之規定,且孔徑應在四毫米以上。 三、撒水量應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然而,如果防護面積有厚度在二十五毫米以上的岩棉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且外側有厚度在零點三五毫米以上、符合CNS一二四四規定之鋅鐵板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防火性能之材料被覆者,則可以將撒水量減半。 四、水源的容量應超過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三十分鐘所需的水量。 五、撒水設備的構造和手動啟動裝置應依照第216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行為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2. CNS 一二八五四:防火門與卷門一般要求。 3. CNS 一二四四:防火材料-規範。 範例: 根據第229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的防護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則該場所的撒水量應為每分鐘500公升以上。然而,如果該場所的防護面積有厚度在25毫米以上的岩棉被覆,並且外側有厚度在0.35毫米以上的鋅鐵板被覆,則可以將撒水量減半,即每分鐘250公升以上。此範例符合第229條第三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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