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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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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防護面積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儲槽為儲槽本體之外表面積(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及附屬於儲槽之液面計及閥類之露出表面積。 二、前款以外設備為露出之表面積。但製造設備離地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以五公尺之間隔作水平面切割所得之露出表面積作為應予防護之範圍。 三、加氣站防護面積,依下列規定: (一)加氣機每臺三點五平方公尺。 (二)加氣車位每處二平方公尺。 (三)儲氣槽人孔每座三處共三平方公尺。 (四)壓縮機每臺三平方公尺。 (五)幫浦每臺二平方公尺。 (六)氣槽車卸收區每處三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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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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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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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0 條規定:「前條防護面積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儲槽為儲槽本體之外表面積(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及附屬於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