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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31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射水設備,依下列規定: 一、室外消防栓應設置於屋外,且具備消防水帶箱。 二、室外消防栓箱內配置瞄子、開關把手及口徑六十三毫米、長度二十公尺消防水帶二條。 三、全部射水設備同時使用時,各射水設備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全部射水設備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四、射水設備之水源容量,在二具射水設備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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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31條規定了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射水設備的配置要求。 根據第一項,室外消防栓應該設置在屋外,並且具備消防水帶箱。這意味著室外消防栓的設置位置應該是在室外,同時必須設置消防水帶箱。 第二項則要求室外消防栓箱內應該配置瞄準器、開關手柄以及口徑為六十三毫米、長度為二十公尺的消防水帶兩條。 根據第三項規定,當所有射水設備同時使用時,每個射水設備的放水壓力應該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放水量應該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然而,如果射水設備的數量超過兩支,則以同時使用兩支計算。 最後,根據第四項,射水設備的水源容量應該在兩具射水設備同時放水三十分鐘所需的水量以上。 以上是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31條的釋義,並且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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