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水設備設置之位置及數量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個數在二支以上,且設於距防護對象外圍四十公尺以內,能自任何方向對儲槽放射之位置。 二、依儲槽之表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射水設備。但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但書規定設置隔熱措施者,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第232條,射水設備的位置和數量應該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設置: 一、射水設備的設置個數應該在二支以上且距離防護對象的外圍四十公尺以內,並且能夠在任何方向上對儲槽進行放射。 二、根據儲槽的表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一具射水設備。但如果根據第229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隔熱措施,則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一具射水設備。 根據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舉證,所以在這方面的相關示例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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