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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業務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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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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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以書面簿冊形式或電子檔案方式,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
、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之詳細紀錄,並應妥善保存,以備各級消防機關之查
核
。
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業務及責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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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講習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懲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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