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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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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機構應廢止其型式認可,限期繳回或註銷型式認可書,並登載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自行申請廢止型式認可或停止使用認可標示。 二、型式認可申請人之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經撤銷、廢止、解散或歇業。 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業經廢止,或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之基準重新申請型式認可,屆期仍未申請,或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四、讓售認可標示。 五、偽造、仿冒或變造認可標示。 六、市售流通之產品未符型式認可,經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改正完成。 七、取得認可之產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八、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未於型式認可書之有效期間內申請取得個別認可。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登錄機構之查。 十、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後續工廠檢查之複查仍未改善完成者。 十一、其他違規情節重大事項。
  2. 2.前項對登錄機構廢止認可有異議者,得於收受書面次日起十日內檢附佐證資料,向原登錄機構提出申訴,並以一次為限;原登錄機構應以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了廢止型式認可的情形。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錄機構應該廢止型式認可: 1. 自行申請廢止型式認可或停止使用認可標示。 2. 型式認可申請人的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被撤銷、廢止、解散或歇業。 3.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準經被廢止,或者根據第11條第3項的規定,限期重新申請型式認可但屆期未申請或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規定。 4. 讓售認可標示。 5. 偽造、仿冒或者變造認可標示。 6. 市售流通的產品未符合型式認可,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未改正完成。 7. 取得認可的產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8. 除本法第12條第2項但書規定情形外,在型式認可書有效期內未申請取得個別認可。 9. 規避、妨礙或拒絕登錄機構的查核。 10. 根據第10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後續工廠檢查後仍未完成改善。 11. 其他違規情節重大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對廢止型式認可有異議的登錄機構,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的次日起的十天內向原登錄機構提出申訴,並且只能提出一次。原登錄機構應該以書面告知申訴結果。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的相關資料,廢止型式認可是為了確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品質和安全性。當登錄機構判定產品符合型式認可的要求後,該產品就可以在市場上銷售和使用。然而,如果產品擁有型式認可後發生了上述情形之一,登錄機構就需要立即廢止型式認可,以保障公眾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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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3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機構應廢止其型式認可,限期繳回或註銷型式認可書,並登載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