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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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1條規定,該辦法是根據《消防法》第9條第2項所制定的。根據《消防法》第9條第2項,指出違反關於檢修設備的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因此,《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的制定就是為了詳細規範《消防法》第9條所述的檢修設備相關事項。 範例:如果某建築物根據消防法規要求必須設置消防噴水系統,並且應該定期檢修該系統,按照《消防法》第9條的要求,該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並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則進一步細化了該建築物管理權人應該如何委託、什麼樣的檢修結果要報請消防機關備查等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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