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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10 條

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報後,應依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以下簡稱申報受理單,如附表八)所列查項目及內容詳加審核,並應於審核完成後,將申報受理單交付管理權人或其代理人;經審核不合格者,應將不合格項目及內容明列,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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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10條,當場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接受安全設備申報後,應詳細審核申報受理單中所列的查核項目及內容。在審核完成後,主管機關應將申報受理單交給場所的管理權人或其代理人。如果審核結果不合格,主管機關應列明不合格項目及內容,並通知管理權人在限期內進行改正或改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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