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11 條
- 1.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應符合下列認定基準: 一、使用狀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建築物內部之場所均已歇業、停業或現場無實際使用情形。 (二)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毀損無法使用。 (三)因違反相關法規,經有關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等措施。 (四)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已無使用之情形。 二、管理狀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車輛出入口均已全日上鎖或封閉,且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 (二)整棟建築物之建築基地周圍,設置圍籬予以封閉,且於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 (三)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建築物已封閉之情形。
- 2.管理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一、申請書(如附表九)。 二、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三、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狀態之一之證明文件或照片。 五、整棟建築物自主安全管理措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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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11條,處理不再使用的建築物需要符合以下認定基準: 1. 使用狀態: - 建築物內部場所已歇業、停業或現場無實際使用情形。 - 建築物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而毀損無法使用。 - 建築物因違反相關法規,被有關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等措施。 - 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已無使用之情形。 2. 管理狀態: - 建築物的避難層出入口及車輛出入口已全日上鎖或封閉,且各出入口明顯處所貼有禁止進入之告示。 - 整棟建築物的建築基地周圍設置圍籬予以封閉,且明顯處所貼有禁止進入之告示。 - 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建築物已被封閉。 除此之外,管理權人在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前應檢具以下文件並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的審核同意: 1. 申請書(如附表九)。 2. 建築物所有權狀的影本。 3. 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 4. 符合前述認定基準的證明文件或照片。 5. 整棟建築物的自主安全管理措施。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以上就是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11條的逐條釋義,並附帶相關參考資料。請注意,此答案基於提供的資料進行解讀,如果有任何最新修訂或其他法律解釋,應參考最新法規或諮詢相關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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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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