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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等證明文件之合法場所,於該證明文件申請範圍內之消防安全設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管理權人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 一、甲類場所:自該證明文件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六個月以內。 二、甲類以外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一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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