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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13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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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13條規定了該辦法的生效日期為發布日起施行。根據這一條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應該在該日期後開始實施。該辦法的生效日期的確切含義在於確定該辦法對相關主體的義務和責任的適用範圍,以及對他們的行為作出評估和要求。參考資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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