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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4 條

  1. 1.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 2.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檢修方法及表格進行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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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4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 1. 消防安全設備的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會確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的標準和要求,以保障設備的正常運作和安全性。根據最新的法規,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公告相關的檢修基準,以便各單位或場所參考和遵從。 2. 根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的規定,獲得核准或認可的消防安全設備,在進行檢修時,應按照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供的檢修方法和表格進行檢修。這表示設置標準需要先經過核准或認可,並且在檢修過程中需要依照相關的方法和表格進行操作。具體的檢修方法和表格可能根據不同的消防安全設備而有所不同,請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以獲得具體的資訊。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中的第4條規定:「檢修方法及表格,由內政部消防署另定之。」表示內政部消防署是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定檢修方法和表格。此外,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的第三條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4條之確立及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辦法定之。」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會確立和修正相關的檢修辦法和規定。這些資料提供了針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的相關法規和規定的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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