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6 條
- 1.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二。
- 2.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前,應確認必要設備與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檢驗或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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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6條,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在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時需要使用必要的設備及器具,這些設備及器具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附表二。此外,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在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前,需要確認這些必要設備與器具已經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項目、週期以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的要求進行檢驗或校準。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消防檢修機構要進行滅火器的檢修,根據法規,檢修人員在進行檢修前應確認滅火器已經按照相關法規要求進行了檢驗或校準,並且使用符合要求的檢修設備和器具進行檢修作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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