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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7 條

  1. 1.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後,應依下列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 一、標示之規格、樣式應符合附表三規定。 二、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四規定位置附加標示。 三、附加標示時,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資訊;已附加檢修完成標示者,應先清除後,再予附加,且不得有混淆或不易辨識情形。
  2. 2.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未附加檢修完成標示、附加之檢修完成標示違反前項規定或經查有不實檢修者,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其附加或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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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7條的規定,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在完成消防安全設備的檢修後,應按照以下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 1. 標示的規格和樣式應符合附表三的規定。 2. 標示應以不易脫落的方式,在附表四規定的位置進行附加。 3. 附加標示時,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本裝置時的資訊,如果已經附加了檢修完成標示,應先清除原有標示,然後再進行附加標示,而且標示不能造成混淆或難以辨識的情況。 而如果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未附加檢修完成標示,或附加的檢修完成標示違反前述規定,或是經檢查發現檢修結果為不實的情況,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應要求其進行附加或除去違反規定的標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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