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8 條
- 1.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如附表五)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 一、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二、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三、檢修人員執業執照影本;檢修機構並應加附檢修機構證書影本。 四、檢修人員加入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士)公會之會員證書影本。
- 2.管理權人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檢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應填具前項檢修報告書。
- 3.前二項所定應檢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之合法場所,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所載項目;於違規使用場所,為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
- 4.第一項檢修報告書所附各種設備檢查表應註明檢修項目之種別、容量及檢修使用設備器具之名稱、型式、檢驗或校準日期。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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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8條,受託辦理檢修的檢修人員或機構應按照第2條至第4條和第6條的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設備的檢修,並將檢修報告書和相關文件交給管理權人。管理權人應按照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檢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並填寫檢修報告書。檢修報告書應附有各種設備檢查表,並清楚記載不符規定的消防安全設備的不良狀況和處置措施。 範例:如果一間建築物的管理權人委託了檢修人員進行消防安全設備的檢修,檢修人員應該依照第2條至第4條和第6條的規定進行檢修工作,並將檢修報告書和相關文件提供給管理權人。檢修報告書應該包括滅火器檢查表、標示設備檢查表或緊急照明燈檢查表,並在這些檢查表中清楚標註檢修項目的種類、容量和使用設備器具的名稱、型號和檢驗或校準日期。如果在檢修過程中發現了不符規定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應該詳細說明問題的位置和不良狀況,並提供處置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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