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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9 條

管理權人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如附表六),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 一、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檢修報告書及文件。 二、依前條檢修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如附表七)代之: (一)集合住宅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召開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 (二)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程序。 (三)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事由。 三、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管理權人委任代理人申報者,其委任書。 五、使用執照影本。 六、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場所、歇業或停業場所,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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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9條,管理權人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並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在申報時,應檢附以下資料:(1)檢修報告書及文件,這些文件應包含根據前一條檢修的結果。(2)如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的證明文件。有困難立即改善的情況下,可以先提交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代替。(3)管理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4)如果管理權人委任代理人進行申報,需要提供委任書。(5)使用執照的影本。(6)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的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場所、歇業或停業場所則不需要提供。 這些資料的提供是為了讓主管機關了解管理權人有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和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些資料進行審核和監督,確保消防安全設備的合規性。如果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管理權人應立即改善,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檢索日期:2021年5月4日。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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