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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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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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採「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於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才發生效力,並非公布當天即生效。
Q · 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的「自公布日施行」是公布當天生效嗎?
不是,公布後第三日才生效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自公布日施行」不等於公布當天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才發生效力。所以實際生效日通常是公布日後的第三天,這對「卡在新舊法交界」的身分認定案件,往往就是適用舊法或新法的分界線。
白話解讀
每部法律都有一個「從什麼時候開始算數」的開關,這條就是原住民身分法的開關。它選了最直接的一種:公布後就生效,不另設由行政院決定的緩衝期。這跟「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那種會留一段空窗的寫法不一樣。對你的實際意義是:當這部法或它的修正一公布,相關的身分認定規則就跟著換新版,沒有漫長的過渡期讓你慢慢適應。原住民身分法歷年多次修正,每一次修正的施行時點,決定了你適用舊規則還是新規則,而這條看不見的時間分界線,有時就是你能不能取得或保住身分的關鍵。
法律定性
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為施行日期條款,採「自公布日施行」的立法方式,不另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此類條文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構成整部法律及其歷次修正生效時點的計時基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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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公布日施行」是不是公布當天就生效?
不完全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是從公布之日起算到第三日才發生效力,所以實際生效日通常是公布日後的第三天,不是當天。
Q2法律修正過了,舊版和新版怎麼知道哪個適用我?
看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施行日當天含以後發生的事,適用新法;之前的,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舊法。把公布日、施行日、你送件日三個日期排出來,界線立刻清楚。
Q3怎麼推算法律真正的生效日?
查到總統公布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把公布日計為第一日,往後算到第三日,該日才是法律發生效力之日。搶在生效首日辦理適用新法最無爭議。
Q4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是什麼?
施行日期條款,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是整部法及其歷次修正的生效計時起點。
Q5「自公布日施行」是什麼意思?
不另定施行日、以公布為生效計時起點的立法方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日才真正生效。
Q6公布和施行差在哪?
公布是總統發布法律,施行是法律發生效力,兩者通常相差兩到三日。
Q7施行日期條款跟一般人有關嗎?
有關。施行日是新舊法分界,修法放寬要件時,它就是你能依新法申請的第一天。
Q8修法後怎麼判斷我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排出公布日、施行日、你的事件日,落在施行日當天含以後者適用新法。
Q9想用新法放寬的要件,何時送件最好?
盯緊公布日往後算到第三日,搶在生效首日遞件,適用新法最無爭議。
Q10去哪查法律的公布日和沿革?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沿革頁或總統府公報,可查每次公布日期。
Q11「自公布日施行」vs「施行日由行政院定」差在哪?
前者幾乎無緩衝立即生效,後者保留空窗期由命令另定施行日。
Q12台灣的生效日規則 vs 日本差在哪?
台灣公布後第三日生效,日本預設公布後滿20日生效,緩衝期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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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生效時點 | 緩衝期 | 適用情境 |
|---|---|---|---|
| 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自公布日施行) | 公布日起算第三日 | 幾乎無 | 立法者認為應盡速適用,無需配套期 |
|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 命令指定日 | 可長可短 | 需配套子法或準備期 |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2条) | 公布後滿20日 | 20日 | 預設較長預見期 |
| 韓國(法令公布相關法律第13條) | 公布後20日 | 20日 | 預設較長預見期 |
| 德國(基本法第82條第2項) | 未定者公布後第14日 | 14日 | 聯邦公報公布後 |
| 法國(民法第1條) | 公布次日 | 1日 | 刊登政府公報次日 |
生效時點
- 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自公布日施行)
- 公布日起算第三日
-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 命令指定日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2条)
- 公布後滿20日
- 韓國(法令公布相關法律第13條)
- 公布後20日
- 德國(基本法第82條第2項)
- 未定者公布後第14日
- 法國(民法第1條)
- 公布次日
緩衝期
- 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自公布日施行)
- 幾乎無
-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 可長可短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2条)
- 20日
- 韓國(法令公布相關法律第13條)
- 20日
- 德國(基本法第82條第2項)
- 14日
- 法國(民法第1條)
- 1日
適用情境
- 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自公布日施行)
- 立法者認為應盡速適用,無需配套期
-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 需配套子法或準備期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2条)
- 預設較長預見期
- 韓國(法令公布相關法律第13條)
- 預設較長預見期
- 德國(基本法第82條第2項)
- 聯邦公報公布後
- 法國(民法第1條)
- 刊登政府公報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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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00104 制定)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121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本次為全文修正,採新制定法規方式辦理,爰定明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本次為全文修正,採新制定法規方式辦理,爰定明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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