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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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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國內員工總人數,指每月一日以得標廠商為投保單位計算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僱用原住民人數計算方式,以參加勞工保險者為限,並覈實計算。
  2. 2.前項之計算方式,於依法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及僱用原住民之人數。
  3. 3.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職前訓練,指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對進用之原住民於投入工作前所提供有關工作技能及工作安全之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可以進一步釐清以下幾個關鍵點: 1. 「國內員工總人數」的計算: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國內員工總人數是以「得標廠商」作為投保單位,計算參加勞工保險的人數。這意味著只有那些已經參加了勞工保險的員工才會被計算在內,且該計算方式應該是精確的。 2. 「留職停薪人員」的計算: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得標廠商的員工因留職停薪而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則可以不將其計算在員工總人數和僱用原住民人數之中。換句話說,當該員工暫停薪資待業期間,不會對原住民就業數量的計算造成影響。 3. 「職前訓練」的定義: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職前訓練是指得標廠商對於進用的原住民在開始工作之前所提供的有關工作技能和工作安全的培訓。這可以讓原住民員工在投入工作之前有所準備和熟悉相關職務的需求。 總之,根據該法規的第10條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對於國內員工總人數的計算方式、留職停薪人員的處理,以及職前訓練的定義有相對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原住民工作權益並營造更好的就業環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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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國內員工總人數,指每月一日以得標廠商為投保單位計算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