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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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參照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設立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這表示這些行政機關可以構建一個委員會,專門負責促進原住民族的就業。具體的設立過程和任務,可以參照施行細則中有關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範例:參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CBAE00B6-B82E-4637-88BB-C8C3B0447B6A&attachDataAttr=agencyAttachment&attachDataId=2c9acf7c-6da1-466f-968b-ef3601f90627&attachFileName=E5A4A7E6B09BE8858FE68891E8A8ADE6BC8FE9A18CE7AE97E585ABE799BAE8B1A1E794B0E8A990E8AEA1E99AA2E5BAA9E69E9CE6A696E9A6AEA1E7B5A2E799BAE585A5E5908EE79A84E5B7A1E58DA2E68C82E8A8BCE8B29A.pdf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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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