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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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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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無法承包」指的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屬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所規定的情形。但是第九款中的文化藝術專業服務不在此限。 2. 根據規定進行一次招標後無法決標的情況。 本條規定對於「無法承包」進行了定義,並列舉了屬於政府採購法中特定規定以及一次招標無法決標的情形。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相關款項,政府在進行採購時,可能會遇到一些特殊情形,例如無人投標、僅有一個投標者、投標價格超出預算等等。此外,如果在一次招標後無法決標,也可以被視為無法承包的情形。 參考資料: 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50032) 2. 政府採購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20002)
- 第十一條但書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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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