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15 條
申請人之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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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15條,當申請人的代表人姓名或名稱、印章、住所或營業所需要變更時,應提交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進行變更申請。然而,如果該變更不需要以文件方式證明,則可以免除提交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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