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1.依本條例及本辦法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 2.原本或正本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 3.原本或正本經主管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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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提供的法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14 條》,有以下解釋: 1. 依本條例及本辦法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根據該條第 1 項,根據這個法例和實施辦法所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必須以原件或正本為準。這表示在提交相關文件時,必須提供相應的原始文件或官方認證的正本。 2. 原本或正本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根據該條第 2 項,如果當事人對於影本的內容能夠提供解釋並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那麼可以用影本替代原件或正本。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內容相同,則可以使用影本。 3. 原本或正本經主管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根據該條第 3 項,如果原件或正本經過主管機關的驗證後被確定無錯誤,則可以歸還給當事人。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將相關的原件或正本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驗證,一旦驗證無誤,則可以返還原件或正本。 根據我的了解,目前並沒有找到特定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此法條直接相關。然而,根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的一般做法,對於與版權和著作權相關的文件或證明,通常需提供原本或正本,如作者聲明、著作權登記證明、版權合約等。而這些文件的檢附和驗證程序可能會因國家、地區或特定申請部門而略有不同,因此需要參考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或當地相關機構的規定與實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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