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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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文書、文件,得以申請人族語為記載。但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提具翻譯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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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選擇使用自己的族語來記載本辦法所定的文書和文件。然而,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翻譯或說明。這表示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文件中使用他們的族語,但如果主管機關有需要,他們可能需要提供文書和文件的翻譯或說明。這樣可以確保在處理申請程序時,政府機關能夠充分理解文件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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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